中新网杭州8月21日电 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潘磊、叶巧燕与被告杭州染香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染香罗公司”)、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拼多多”平台经营主体,下称“寻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
原告潘某、叶某为拼多多平台某网店经营者。被告染香罗公司在其店铺醒目位置及聊天中均承诺所出售货物全部为正品,其亦提供了涉案产品——谜尚气垫BB霜LINE布朗熊保湿粉底液隔离遮瑕裸状的进货发票、授权书予原告。
2017年7月,拼多多平台日常抽检,从原告店铺购买了涉案BB霜,原告遂在被告店铺下单,由被告店铺直接发货。后拼多多平台将该商品送往商标权利人处鉴定,鉴定结论为假货。根据拼多多平台规则,商家销售假货应当支付假货历史总销售额的10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遂扣收原告违约金84363.92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售假导致其被拼多多平台罚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363.9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鉴定的化妆品为假货,不符合安全标准。本案现有的证据能证明该商品为被告销售给原告,但是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无法全归被告承担。任何惩罚都应以可预见为限,不管是跟据合同还是法律,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可以预见到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相关安全标准应当包括标签、标志、说明等内容,故本案送检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不符合化妆品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对食品药品领域特殊的保护政策可参照适用,故化妆品造假依法可按价款的10倍赔偿。对于涉案鉴定的商品造成的该一笔订单十倍罚款损失应在被告的可预见范围之内,被告在十倍范围内予以相应赔偿符合情理。
因而法院支持赔偿原告该商品价款85元的10倍即850元。而原告的其他损失系与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产生,该合同违约责任不具有公开性,他人对其约定内容通常并不知晓,一般不具有可预见性。被告销售涉案商品时并不知晓,因而不应将该部分责任归责给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题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涉拼多多平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胡哲斐、傅一杰/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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