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不将论文指标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逐步提高个人智力劳务报酬、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
11月15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浙江发布”刊发了浙江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
澎湃新闻发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基础上,浙江的15条实施意见在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扩大高校、科研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落实创新创业财税激励政策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推进。
如在激励政策上,《实施意见》规定,非上市公司奖励本公司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而授予的股权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科技型企业则可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如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鼓励项目负责人、骨干员工出资参与企业创新项目投资,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实施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兼职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在科研成果转化奖励方面,《实施意见》称,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者,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同时,高校、科研院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权属份额。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修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进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逐步提高个人智力劳务报酬、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原题为《浙江发文支持国企开展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姚似璐/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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