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在官网征求意见一栏发布了《关于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引起不少关注。
这是意味着前阵子刚“歇火”的各种杯赛又要卷土重来吗?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省教育厅基教处。“首先这是一份征求意见稿,跟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这名负责人说,对于竞赛活动的各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在征求意见稿中写得很清楚了,例如严格管理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换言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接下来,各种面向中小学的竞赛活动,将更加规范了。
一起来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的部分细则吧————
细则实行对象
本细则适用进入浙江省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经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不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
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注意:家庭自主选择、学生个人自愿参加的竞赛活动不属于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范畴。
竞赛活动有哪些?
本细则所称的竞赛活动主要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竞赛、实践创新竞赛等活动。
中小学学科竞赛的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高中为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
学科竞赛活动: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活动,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主题征文、外语口语、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侧重实践操作的竞赛活动。
实践创新竞赛活动:主要围绕《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74号)等文件明确的主要内容开展。
遵守规则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坚持公益性,不得向参赛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竞赛、实践创新竞赛活动申报项目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受理,委托省教育厅教研室及省教育学会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学分会承担相关审核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体卫艺处等分别负责相关复核工作。
申办资质
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办方为省教育厅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省级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及其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
2.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项目申报表;
2.主办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竞赛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保障条件、参赛人数上限、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5.竞赛活动的资金来源和预算安排。
6.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事项;
7.省教育厅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注意:
申报的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果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之前已认定公布的竞赛项目雷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认定程序
每年8月,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集中受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每年9月,由省教育厅教研室及省教育学会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学分会对申请举办的相关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将竞赛活动类别(学科)、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
注意: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认定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间一般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组织要求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竞赛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主办方在发布竞赛公告和竞赛结果产生的文件中,均须明确载明该竞赛活动已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相关文件名称及文号。
日常监管
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并印发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直属单位、各级中小学教育学会(分会)、各中小学校等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浙江省”“全省”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清单之外其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省教育厅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视为中小学生的荣誉,记入中小学生成长记录,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可作为中小学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的参考依据;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一律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参考依据或门槛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同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各主办方、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等的联系。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省教育厅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省教育厅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184803229@qq.com;
2.传 真:0571—88008823;
3.邮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310014)。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
(原题为《浙江省教育厅征求中小学竞赛活动管理意见,细则是这样的》董小易/文)(完)
私人订制热点资讯 关注国搜官方微信
联系邮箱 : hezuo@chinaso.com
联系电话 :(+86 10)88055782
人民网 新华网 央广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央视网 中国政府网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网信网 中国西藏网 中国台湾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证券报 环球时报 经济参考报 半月谈 北京周报 中国日报网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经济日报 光明日报 求是网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社 国际在线 中国网
更多热点尽在新闻早班车 请关注中国搜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