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网12月12日报道:“乙方公积金如有疑问,丙方有权转为商业贷款”;“本合同中由本公司(指中介公司)负责解释”;“逾期未办妥户籍迁移手续,甲方同意按房屋总价20%赔偿于乙方”……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从273份存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合同中“揪”出744处“霸王条款”,已限期中介公司整改后重新备案。
12月10日,宁波市市监局召开全市存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会议,邀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曙光为首的专家评审团对在“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中备案的171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102份存量房屋租赁中介合同进行审查、点评。
“从273份合同中发现不合法条款255条、不合理条款489条、表述不当(不准确、不完善)129条。”郑曙光指出,有相当部分合同条款存在经纪(居间)企业、出租人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
如部分中介公司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规定:乙方(购房方)公积金如有疑问,丙方有权转为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购房者如能使用其他借款、贷款方式的,应准许选择其他方式。上述条款中,赋予丙方(中介方)单方面选择商业贷款的权利,侵犯了购房者选择权。”郑曙光建议该条款修改为“乙方有权选择采用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乙方公积金贷款如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与丙方,由乙方决定采用现金支付还是商业按揭贷款。”
审查还发现,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存在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如一则合同规定:“甲方(出卖方)承诺在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该房屋名下全部户籍迁移手续。若原约定日最末一天的次工作日起至第1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妥户籍迁移手续,甲方同意按房屋总价的20%赔偿于乙方,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郑曙光提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有补偿性,以实际损失为约定基础,超过10个工作日就要对方承担总价的20%违约金过高。
另外,部分合同中有“本合同由本公司(指中介公司)负责解释”的表述,审查中被认为有减轻责任的嫌疑,建议删除。
在租赁合同中,专家指出存在不应免除出租人法定房屋维修义务,不应免除出租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后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应免除出租人法定通知义务等问题。
根据评审意见,宁波市市监局已要求中介公司整改、完善,并根据《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重新备案。各级市监部门将对修改情况进行检查,拒不修改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原题为《273份房产中介合同被揪出七百多处霸王条款:宁波责令整改》陆玫/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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