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依法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也一同被罚。具体来看,银保监会对时任浙商财险分管非车险业务负责人孙大庆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时任浙商财险非车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昂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银保监会表示,经查,浙商财险在原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要求公司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通过批单的方式延长保险止期,共涉及保单357份,批增保费189.35万元,孙大庆对此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次要责任;签发新保单1674份,保费金额合计1462.4万元,李昂对此违规事项负全部责任。
银保监会提到的原保监会监管函还要追溯到2017年。2017年二季度,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45.4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90.79%,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相关规定,原保监会于2017年9月向浙商财险下发监管函(监管函〔2017〕23号),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完成增资扩股工作;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除了被责令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浙商财险还被原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2018年1月11日,原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对于浙商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商财险处以了121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据澎湃新闻此前了解,本次“敲打”正是针对此前浙商财险在侨兴私募债中违规提供保证保险的处罚。
在此前轰动一时的侨兴债违约案中,当时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即由浙商财险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最终,事情以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承担了赔偿责任收尾。
资料显示,浙商财险成立于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金30亿元,有7家股东,控股股东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关联公司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33.5%股权;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77.SH)持股比例为21%,为第二大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0%、16.5%、6%、3%。
2018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浙商财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30.16%、184.31%,公司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B类。
(原题为《浙商财险突破监管禁令开展非车险新业务,被罚40万元》胡志挺/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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